中国治安和网络写作
中国治安和网络写作
中国治安如何?
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中国的治安比较混乱,那时有所谓的黑社会,各种刑事案件较多,在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些破案剧。可是后来政府打击黑势力之后,治安渐渐变好了。
到了二十一世纪初期,所谓的黑势力依旧是存在,在一些高档场所灰色,黄色不断,各种违法现象很多。而在城市边缘角落,可能遇到车费路霸,各种坏人较多。可是在扫黄打非,尤其是严厉打击了一些“有后台有背景”的高档场所之后,很多势力消声觅迹。
而在十八大之后,各种黑暗势力,乃至提供保护伞的官员受到了严厉打击,社会治安大幅度好转,达到了瑞士水准,可以说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
可能依旧有坏人,依旧有一些暴力事件,一些阴暗事件,可是遇到的可能性很低很低了。
若是某一天,遇到了坏人,遭遇了抢劫,或是殴打,或是侵犯,只能说中了五百万大奖,少见至极。
尤其是在当今的时代,所谓是安全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平时不用的时候一律锁在库房里。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美国,很容易买到枪支,买枪如买菜,未通过率不足1%,枪支犯罪案件不少。
可是在中国,很过公检法执法人员,也只有在工作期间,在执法逮捕罪犯时,才能携带枪支;而在平常时刻,枪支多是锁在了保险柜中。
很多时刻,执法靠着警棍!
在中国,逮捕需要满足三大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很多网络小说,尤其是都市类,看着都是太假了,不现实。
可能社会上有黑暗事件,可远远不如小说中写的那样可怕;可能有坏人存在,可是坏人精明无比,谨慎无比,不会像小说中那样肆无忌惮。
网络小说中,描述的社会现实,可能符合中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与二十一世纪初期,有一些现实之处,可是却完全不符合现代的社会现实。
小说要源于现实,可以超越现实,却不能超脱现实,太假了,不真实,缺乏代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