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各届政府省制
省的名称是沿用元代制度而来。元在全国设立11个“行中书省”,作为中央政府(“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明清均沿用元制。“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
民国初年,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基本与清末相同,设立22个行省和若干特别行政区。这些特别行政区由于政治、历史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因而政制的采择亦较特殊。南京**成立后,大部分特别行政区先后改为省。
1.北洋政府的省制
省的行政长官原先名称不一。至1913年1月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才统一称作民政长,其行政机关为省行政公署。民政长由中央任命,总理全省政务。开始时,不少省的民政长由都督兼任,其后,袁世凯为不使地方军事都督控制地方行政,便逐步任命文官充当民政长,削弱都督权势,但实效不显。行政公署的组织机构为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机构及职官设置均较简约,规定整个行政公署的员额除司长外不得超过60人。1914年5月颁布的《省官制》,改各省民政长为巡按使,行政公署亦改称巡按使署。《省官制》对省行政长官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和警备、巡防武装;依据法律
、教令得发布省令或省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抵触;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和司法行政,考核财政和司法官吏。黎元洪继袁世凯为大总统后,除于1917年9月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外,制度基本未变。省长公署的机构设置为一政务厅,下辖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科以下又设课或股。
北洋政府时期省制中有一奇特现象,即中央政府在各省设立行政机关直接主管省内的某些重大行政业务。如1914年9月在各省设财政厅,直辖于国务院财政部,厅长由财政部提请大总统任命,厅长的职位有法律予以特殊保障,以便使他在省内行使职权。实行这一制度后,各省财政(包括税收、行政经费、预算决算等)便直接操之于中央财政部,省只能进行监督而不能指挥其业务。1917年9月,教育部提出在各省设教育厅,使各省教育独立,教育厅直隶于教育部。随后,农商部亦呈请在各省设立实业厅,实行经济行政独立。这些制度的推行,目的在地方军阀割据状态下,使掌握了中央政权的大军阀确保“国家”**的行使。但由于这些厅的厅长,是
在地方军阀的势力范围下工作,如得不到省内势力的合作便无法在当地立足,因而机构虽设而窒碍甚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又加上财政与实业两厅厅长职位均为肥缺,地方军阀势在必争,常指定亲信人物逼财政部与农商部向总统提名请委,有关的部实际上无法过问。
省制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省立法机关。辛亥革命后各省临时立法机关极不一致。至1913年4月,颁布《省议会暂行法》,各省遂先后成立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其名额依《各省事项”和“省政府交议事项”,失去了对“重要施政方针”的决议权。新颁布的这份组织条例还增加了行政院对省参议会严厉制裁的条文,规定“行政院院长对于省参议会之决议案,认为有违反三民x主义或国策情事,得提经行政院会议通过,呈请**予以解散,依法重选”。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行政虽可制约立法,但它也必须接受立法的反制约,即立法机关被解散以后,重选产生的立法机关应以表决方式审查行政的决策是否正确,如认为不正确,行政应即辞职。这就是意味着行政在作出解散议会的决定时,必须同时准备接受新产生的立法机关的检验。而在上述这份省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却没有规定后一种制约程序,因而使民意机关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