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规则(1)
FIBa2000规则
前言
篮球运动在全世界得到了普及与发展,它的持续成功要求指导该项运动的“规则”要保证比赛是有生气、有吸引力和使人激动的,同时保证“规则”不为某队提供机会去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超越对手。为了达到、坚持和完善这个目标,国际篮联决定对《篮球竞赛规则》(1998-2002年)做一些改变。《篮球竞赛规则》(2000年)已经于2000年5月5日在国际篮联中央局会议上通过,并经中国篮球协会翻译和审定。今后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及各类篮球裁判员晋级考试均按本规则执行。
中国篮球协会2001年1月16日
整本《篮球竞赛规则》中所有提到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等都是男性,同样也适用于女性。必须理解到,这样写法只是为了实用的缘故。
比赛
尺寸和器材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以及他们的职责
手势和程序)。
7.2.2罚球或投篮成功后或当球成活球时裁判员不应鸣哨。
7.2.3宣判每一起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应在球场上交换位置。
7.2.4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使用英语处理。
球队
第12条球队
12.1定义
12.1.1“合格参赛“是指按竞赛组织者的规程规定,经核准有权为某队参赛。还要考虑年龄限制。
12.1.2当一名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达到5次犯规,即是“有资格参赛“。
12.1.3在比赛时间内,每一位球员不是一名队员就是一名替补队员。
12.1.4随队人员可以坐在球队席区域内,只要他有一个专门的职责,如领队、医生、理疗师、统计员、译员。已发生了5次犯规的队员变成随队人员。
12.2规定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不超过10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竞赛中一个队超过3场比赛时,不超过12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配备一名助理教练员。
·队长,应是有资格参赛的球员之一。
·最多5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
第13条队员和替补队员
13.1定义
当一名球员在赛场上并有资格参赛时为队员。当一名球员不在场上参赛,或在赛场上但由于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了5次犯规没有资格参赛时为随队人员。(规则修改:原“替补队员“现修改为“随队人员“)
13.2规定
13.2.1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场上并可被替换。
13.2.2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场时他即成为队员。当裁判员招呼那名队员的替换者进场时,那名队员即成为替补队员。
13.2.3每个球队的队员服装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
在比赛期间,所有队员(男性和女性)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他们的比赛短裤内。一体的服装是允许的。
·圆领衫(不管式样)不可以穿在背心里面,除非该队员有明确的医生书面证明。如果有这样的许可,圆领衫的颜色必须和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
·短裤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但没必要和背心的颜色相同。
·允许穿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只要和短裤的颜色相同。
13.2.4每位队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其清楚的单色号码与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号码应清晰可见,并且:
·后背的号码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号码至少高10厘米。
·号码的宽度应不少于2厘米。
·球队应使用4至15的号码。
·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的号码。
允许上广告的地方应遵守各自比赛的规程规定,并不得干扰背心前后号码的可见性。
13.2.5主裁判员不应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许: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件或保护套,它们由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坚硬的物质制造,即使表面有软的包扎。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装备(指甲应仔细剪好)。
头饰、头发饰物和珠宝饰物。
·下列物品是允许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如果其材料被包扎,不会使其他队员受伤。
被适当包扎的膝部保护架。
断鼻保护器,即使用硬质材料制成。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头带最宽为5厘米,由不会发生擦伤的单色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
13.2.6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篮球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围,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13.2.7本条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装备,必须首先得到国际篮联世界技术委员会的批准。
13.2.8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背心,并且:
·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册中队名列后的队(客队)应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赛的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13.2.9对于国际篮联的主要正式比赛,同队的所有队员应穿:
·相同颜色或是相同复合颜色的鞋。
·相同颜色或是相同复合颜色的袜子。
第14条队员:受伤
14.1如果队员受伤,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
14.2如果发生受伤时球是活球,裁判员不应鸣哨,直到比赛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队已经投篮、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进攻或球已成死球。然而,当有必要去保护受伤队员时,裁判员可立即中断比赛。
14.3受伤队员的替换: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15秒钟)继续比赛,或如果他接受治疗,他必须在1分钟内或尽可能快地被替换。
·然而,已经接受治疗或在1分钟内恢复的受伤队员可以留在比赛中,但他的队要被登记一次暂停。
·此外,如果受伤队员在1分钟内不能继续比赛或他的队没有任何剩余的暂停,他不能留在比赛中并必须被替换。例外:该队上场队员少于5人。
14.4如果已判给受伤队员罚球,必须由他的替补队员执行。如果受伤队员涉及跳球,则他的替补队员应执行跳球。作为受伤队员的替补队员在参加比赛到下一个比赛的钟表运行片断之前不能被替换。
14.5已经被教练员指定为比赛开始时上场的一名队员万一受伤时可以被替换,只要主裁判员确信受伤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也有权有一名替换者,如果他们想这样做的话。
14.6比赛期间,裁判员应命令任一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并让其被替换。该队员只有在流血已经停止并且患部或创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扎后才可返回球场。
第15条队长:职责和权力
15.1队长是一名在场上代表他的球队的队员。在比赛期间,他可与裁判员联系以获得信息。做此举要有礼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15.2当队长因任何正当原因离开比赛场地时,教练员应将他不在场期间替代他在场上当队长的队员号码通知裁判员。
15.3队长可以担任教练员。
15.4在规则未限定跳球队员或罚球队员的所有情况下,队长应在跳球情况中指定本队的跳球队员,在罚球情况中指定本队的罚球队员。
15.5如果球队以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来抗议比赛的结果,队长应在比赛结束时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第16条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16.1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是球队的唯一代表,可在比赛期间与记录台人员联系以获得统计资料。做此举要有礼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并且他们不得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
16.2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每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将该场比赛中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的姓名和相应的号码,以及球队的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名单交给记录员。
16.3至少在比赛前10分钟,双方教练员应以在记录表上签字来确认已填入的他们球队成员的姓名、相应号码和教练员的姓名。同时,他们应指明比赛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这个资料。
16.4迟到的替补队员可以参加比赛,只要他们是被包括在比赛开始前20分钟交给记录员的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名单之中。
16.5只允许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请求要登记的暂停。
16.6允许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但不是同时两人)在比赛期间保持站立。这也适用于因任何正当原因替代他的队长。
16.7当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需要一次替换时,替补队员必须向记录员报告替换请求并必须立即做好比赛准备。
16.8如果有助理教练员,他的姓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填入记录表内(他没必要签字)。如果教练员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他应承担教练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16.9如果没有教练员,或如果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并且记录表内没有填入助理教练员(或后者不能继续工作),队长应担任教练员。如果队长因任何正当原因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必须离开或如果他因为受伤不能担任教练员,他的替补队员(作为队长的)应替代他当教练员。